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金融监管总局网站7月15日消息显示,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发布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四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出台有助于完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制度,引导行业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联动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做好《办法》实施工作,进一步推动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行业发挥自身优势,提升服务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质效。
划定经营红线
《办法》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行为。明确业务范围、业务比例、经营区域、可收购资产范围等事项,推动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责主业、有效服务地方。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追偿、对外转让等不良资产处置行为。划定经营红线,明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从事约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或者要求转让方承担回购义务等经营行为。
根据《办法》,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受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担任破产管理人或者破产清算组成员;咨询顾问;对已持有的资产追加投资;市场化债转股;其他业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业务。
《办法》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与转让方及其关联方约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帮助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收购虚构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通道,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输送利益。
强化风险管理
《办法》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集中度风险监管要求,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单一客户和同一集团客户的股权、债权等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15%。明确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优质流动资产应当不低于未来30天内的净资金流出。明确关联交易监管要求,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债权余额不得超过自身上季末净资产的50%。规范外部融资,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倍。
根据《办法》,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向股东借款、发行债券等形式融入资金,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三倍。
此外,《办法》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分工。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加强与地方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共同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招联首席研究员、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表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工作,引导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规范稳健经营,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形成协同,助力防范化解中小金融机构和区域性金融风险,更好地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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