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 强化服务实体经济
近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修订草案)》(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突出引导证券公司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力度,通过优化业务发展加分指标支持中小机构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同时,《规定》强调“打大打恶”导向,切实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并鼓励证券公司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悉,现行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为2020年修订发布,评价体系总体较为稳定成熟,但由于距离前次修订已近5年,有必要修改完善。此次修订将规则标题由《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调整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更好与制度框架相适应。
本次修订重点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提升专业能力
证券公司在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服务实体经济、国家战略、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功能作用,此次《规定》修改重点突出了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提升专业能力。
《规定》将“引导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列为第一条,明确监管导向,并将现有评价框架调整为“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突出督促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发挥功能作用、提高专业能力的鲜明导向。同时,为更好评价证券公司“功能发挥情况”,《规定》新增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功能发挥情况”专项评价,并将结果运用到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
据记者了解,中国证券业协会已制定“功能发挥”专项评价的考核标准并组织行业开展试评价,目前考核标准聚焦证券公司开展金融“五篇大文章”工作成效,督促证券公司因地制宜落实好“五篇大文章”的战略布局。
优化业务加分指标支持中小机构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在优化业务发展加分指标方面,《规定》突出引导证券公司聚焦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一方面,此次《规定》适当优化整合规模性指标,取消了营业总收入的加分指标,同时提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加分力度,最高加分由1分提高至2分,引导证券公司坚持集约型的发展方向、提升经营效率。
另一方面,《规定》适当提升了部分加分指标的覆盖面,将净资产收益率和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20名提升到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引导中小机构立足自身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
同时,为落实《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增设证券公司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基金投顾发展等专项指标,鼓励证券公司在引入中长期资金、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领域加力发展。
强化综合惩戒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证监会坚持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此次《规定》修改,也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突出“打大打恶”,完善下调评级手段,坚持整体实质研判,针对重大恶性案件从严下调相关证券公司评级。此次修改将下调评级范围进一步扩展至“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引导充分有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多种监管手段。本次修订适当提高了“资格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同时适当优化了行政处罚扣分分值。
三是鼓励证券公司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此次修订明确证券公司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的,按照相应评价标准至多扣1分,但是以有效减轻或消除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为前提条件。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证券公司完成重大风险化解处置等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落实穿透式监管,补充对证券公司股东行为监管的扣分标准等。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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