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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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资讯 2024-12-21 10:13:13 阅读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金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 知书》(证监立案字 0382024014 号),并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51 号),具体情况详见《中金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和《中金公司关于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2、 临 2024-044)。 上海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国微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思尔芯”)于 2021 年 8 月提交科创板首发上市申请,2022 年 7 月, 思尔芯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了终止审核的决定。中国证监会 已对思尔芯涉嫌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理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152 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中金公司为思尔芯科创板 IPO 提供保荐服务,出具的《发行保荐 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包括:未审慎核查硬件设 备生产情况、未审慎核查软件销售情况、客户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资金流水核 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审慎核查关联方借款利息计提事项。 中国证监会认为,中金公司在为思尔芯科创板 IPO 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未 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违法行为。对于中金公司的上 述违法行为,思尔芯项目保荐代表人赵善军、陈立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 在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中金公司及相关人员积极提供资料、配合调查。根 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八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200 万元,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二、对赵善军、陈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公司诚恳接受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问题及处罚,切实以案为鉴, 强化全面整改,坚持以投资者为本,不断强化执业质量管控,把好资本市场“入 口”关,夯实“看门人”责任,更好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 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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