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股份: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公告
转债代码:127064 转债简称:杭氧转债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6.00元(含税);
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5年5月1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
次派发的利息;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公开发行了
“本次可转债”)。根据《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规定,在
“杭氧转债”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杭氧转债”2024年5月19日至
一、“杭氧转债”基本情况
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计算公式为:
I=B×i
其中,I为年利息额,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
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计息起始日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付息日为本次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
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董事会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
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资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上海新世纪资
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2021)010799号《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2022)100939号《2022年杭氧集
(2023)100048号《2022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
年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24)
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债项信用等级为
AA+。
二、“杭氧转债”基本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杭氧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面值100元,10张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0元(含税)。对于持有
“杭氧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
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
发利息为:4.80元;对于持有“杭氧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
税2021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6.00
元;对于持有“杭氧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
发利息6.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
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5 月 16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杭氧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杭氧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
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
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
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
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
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
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中山北路 592 号
咨询联系人:金茜茜、刘思涵
咨询电话:0571-85869350
传真电话:0571-85869076
八、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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