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自律措施实施办法,强化证券行业监管
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8月25日从业内独家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在原《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行业意见。据证券自律新规,中证协前期已组织开展专项调研,参考国内外金融领域其他自律组织的优秀实践案例,对自律规则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优化了相关工作机制,证券行业自律迎来新阶段。
本次修订从中证协内部业务部门职责、自律检查程序、自律处分工作标准等五个方面,对自律检查相关工作机制与程序要求进行了系统性优化与细化,旨在提升证券行业自律效能。
根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同)规定,中证协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相关业务领域自律检查,办理相关业务领域案件调查,处理自律管理措施类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的纪律处分案件。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自律处分委员会履行自律处分职能的日常事务。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办法》首次对中证协开展自律检查全流程相关工作要求进行明确,包括检查计划、检查协同、检查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检查方法、检查期限等。这对于证券行业自律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看,中证协需根据当年重点工作并结合监管安排、自律管理与行业有关情况,于年初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常规自律检查。
不过,在属于中证协职责范围的前提下,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包括日常自律管理或调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需即时响应的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声誉风险、相关监管机构移交的事项、需协同配合行政检查安排的情形,或其他确有必要的检查事由——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后,可启动临时自律检查。
检查程序方面,自律检查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二者结合的方式。主要包括成立检查组、向检查对象发送检查通知、进场检查、检查事实确认及后续处理。
《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了自律调查处分的工作标准,要求根据案件繁简程度确定不同的自律检查调查处分决策流程。它不仅规范了案件移交审理标准,明确了会商工作机制,更细化了事先告知、陈述申辩、听证阅卷、文书送达执行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证券行业监管。
《实施办法》还充实了自律处分委员会的案件审理复核职能,在整合原《自律处分与内审专业委员会办案规则》内容的基础上,细化委员会办公室及委员会在案件审理中的职责,强化工作纪律,保障纪律处分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此外,《实施办法》对检查、调查、处分、审理、复核等人员工作纪律、回避、保密、检查对象及协会纪检监督等各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进行细化,确保自律检查处分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如遇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情况,应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工作人员与检查处分等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也有权申请其回避。具体情形包括:检查或案件相关当事方与本人、本人亲属或本人最近三年内曾经工作过的单位有利害关系;检查或案件相关当事方与本人或其亲属在相关工作开展过程中进行过私下接触;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情形。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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