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制度完善:统一规范,高效协同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通过多方面举措构建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失信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统一完善制度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信用修复制度对于失信主体重塑信用、获得社会信任,优化营商环境,均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然而,信用修复“政出多门”的状况,直接影响信用修复的效能。
《实施方案》着力推进信用信息标准的统一化建设。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要求“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同时,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避免信用信息“多头公示”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刘瑛表示,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标准,有效解决了此前各部门、各地方信用信息公示规则不一致导致的制度碎片化问题。
《实施方案》进一步强调信用信息分类管理、清单管理的重要性,构建了将不同类别、不同性质的失信信息按照不同条件进行修复的制度规范。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施方案》将适用于修复的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分别合理设置了最短公示期。其中,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
“这充分体现了信用修复对多样化的失信行为分类化、精细化管理的治理理念,有效纠治信用修复运行‘一刀切’问题。”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曾光辉说。
高效优化流程
企业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情况下,经营活动将受到影响。因此,信用主体有进行信用修复的强烈意愿和需求。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表示,实现信用修复便利化,是满足信用主体信用修复诉求,推动企业尽快恢复正常信用状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按照信用修复便利化要求,《实施方案》优化了相关操作流程。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鼓励推广“两书同达”模式,即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
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修复。
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异议申诉。
曾光辉表示,通过完善信用修复的申请渠道,有助于实现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压缩了各类非法中介机构的寻租空间,确保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协同提升效能
《实施方案》明确了信用修复办理期限。
“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
“这种明确的时限要求不仅体现了行政效率原则,也为信用主体提供了稳定的制度预期。”刘瑛说,方案创新性地建立了修复结果同步更新机制,这一设计有效保障了信用修复的实际效果。
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实施方案》提出,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多种方式积极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
王伟认为,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中的信用机制创新,有利于消除因失信惩戒措施给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所造成的阻碍,推动相关程序顺利进行,帮助重整、和解后的企业正常开展经营、合理获得融资、公平参与竞争,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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