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权属与登记制度深度剖析

网络 2025-07-03 05:20:22
市场资讯 2025-07-03 05:20:22 阅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发布,对数据产权等作出部署。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构成整体数据集合,公共数据的权属与登记是推动其开放的重要前提。本文将从数据资源类型出发,厘清公共数据权属,提出公共数据产权登记的基本思路。

公共数据的权属、流通及其使用类型:根据数据的处理阶段、加工深度以及用途,可将公共数据分为原始数据、衍生数据和数据产品。根据数据的主体归属,可将数据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公共数据的权属主要包括公共数据持有权、公共数据加工使用权以及公共数据产品流通经营权。

理论上看,公共数据流通与使用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公共数据持有权主体A委托B开展加工,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返回A;二是公共数据持有权主体A委托C加工,加工后的数据产品由C进行销售流通;三是公共数据持有权主体A将数据产品委托D销售流通。

公共数据登记制度的对比分析:第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分为对数据集合的知识产权、数据产品所有权两种数据产品登记方式。第二,数据产品登记,是指将数据资产作为可交易、可流通的商品,在官方或第三方平台进行注册、认证的过程。第三,数据产权登记,基于“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框架,构建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第四,数据资产登记,是将数据资源转化为可量化、可交易的资产,并通过官方或第三方平台进行确权、估值、记录的过程。第五,综合数据登记,是整合数据产品、数据知识产权、数据产权、数据资产等多维度登记需求,构建统一管理框架的系统工程。

进一步完善公共数据登记的思考:当前在推进公共数据登记过程中,主要存在公共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边界不清等问题。为此,建议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公共数据登记,如将数据持有权作为数据产权登记的核心,明确国家、省级、行业登记主体与登记范围等。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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