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强化功能发挥与投资者保护
时隔五年,事关券业“大考”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经修订后发布实施,证券行业迎来重要监管变革。8月22日,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后的《规定》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引导证券公司聚焦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突出“打大打恶”导向,强化综合惩戒,切实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是证券公司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在风险控制指标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对不同类别的公司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发挥其“奖优罚劣”和监管“指挥棒”的重要作用,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
力促证券公司功能发挥
此次《规定》修订,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将“引导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写入总则,并将现有评价框架调整为“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突出督促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发挥功能作用、提高专业能力的鲜明导向,引导证券公司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力度。
同时,为更好地评价证券公司“功能发挥情况”,《规定》新增由证券业协会组织“功能发挥情况”专项评价,并将结果运用到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据了解,证券业协会已制定“功能发挥”专项评价的考核标准并组织行业开展试评价,现阶段将聚焦证券公司开展金融“五篇大文章”工作成效进行评价,督促证券公司加强组织管理和资源投入,因地制宜落实好“五篇大文章”的战略布局。
优化加分项,鼓励差异化发展
《规定》引导证券公司聚焦高质量发展,适当优化整合规模性指标,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在指标优化方面,此次《规定》修订取消了营业总收入的加分指标,同时提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加分力度,最高加分由1分提高至2分,同时扩大加分分位至前30名,引导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
在鼓励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方面,《规定》适当提升了部分加分指标的覆盖面,将净资产收益率和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20名提升到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引导中小机构立足自身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在相关细分业务领域的加分项中能够“跳一跳、够得着”。
强化综合惩戒,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
《规定》强化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惩戒,更好落实“打大打恶”的要求,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是突出“打大打恶”,完善下调评级手段,坚持整体实质研判,针对重大恶性案件从严下调相关证券公司评级。二是引导充分有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多种手段,从严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三是鼓励证券公司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更好发挥“指挥棒”作用
分类监管制度是证券行业一项基础性监管制度,证券公司分类评级结果,被视为引导行业发展的重要风向标,具有“指挥棒”的作用。自2009年5月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后,2010年5月、2017年7月、2020年5月该规定经历了多次修订。现行《规定》为2020年修订发布,评价体系总体较为稳定成熟,在引导证券公司强化合规风控、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修订将标题由《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调整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意在更好体现以分类评价为基础、实施差异化监管的规定内容。此前,证监会曾就修订《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了证券公司及中小投资者意见,各方总体赞成修订思路和内容,证监会对合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并正式发布《规定》。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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