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审计委员会代行监事会职责的困境与出路

网络 2025-08-01 02:30:20
证券研报 2025-08-01 02:30:20 阅读

  根据2023年新《公司法》和2024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代行监事会职责的审计委员会,这体现了立法者和监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的高度信赖。但在2002年到2023年之间,审计委员会存在履职困境,其财务审计职能发挥受限。新《公司法》实施后,原审计委员会履职困境依然存在,贸然要求其代行监事会职责,可能导致监事会职责落空。

  理论上,审计委员会依靠独立性和专业性发挥作用,但实践中选任机制、成员履职等困境易导致其被虚置。第一,作为董事会内设机构,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选任,影响其独立性。第二,审计委员会主要成员为独立董事,但我国独立董事履职情况与预期目标差距大,限制了审计委员会功能。

  新《公司法》让审计委员会代行监事会职责,是出于公司治理结构精简化的考量,但必须先解决审计委员会的固有履职困境。然而,新《公司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忽视了这一点。此时,要求审计委员会代行监事会职责意义有限。第一,未明确规定代行监事会职责的审计委员会选任方式,上市公司通行做法是由既有的审计委员会代行,董事会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未被打破。第二,代行监事会职责的审计委员会主要成员仍为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未摆脱董事会控制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勤勉履职成为关键。但2024年4月发布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缺少对独立董事履职的实质性保障。

  为了确保审计委员会职能有效发挥,应当调整审计委员会的选任机制,强化对独立董事履职的保障。第一,由股东会选任产生审计委员会,使其对股东会而非对董事会负责。第二,强化对独立董事履职的保障,包括调整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现场工作时间、规定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专职独立董事、调整独立董事的收益分配与责任承担机制等。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声明:
  1. 风险提示:以上内容仅来自互联网,文中内容或观点仅作为原作者或者原网站的观点,不代表本站的任何立场,不构成与本站相关的任何投资建议。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投资产品相关的风险因素,并于需要时咨询专业投资顾问意见。本站竭力但不能证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原创性,对此本站不做任何保证和承诺。
  2. 本站认真尊重知识产权及您的合法权益,如发现本站内容或相关标识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您与我们联系删除。
最新发布
今日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