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帅股份: 恒帅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5-27 08:46:29
机构研报 2025-05-27 08:46:29 阅读
 证券代码:300969         证券简称:恒帅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6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恒帅股份”)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 32,759.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恒帅转债”)
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恒帅转债”,债券代码为“123256”。本
次发行的恒帅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28 日,T-1 日)收市
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
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
投资者发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恒帅转债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32,759.00 万元,发行数量为 3,275,900 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5 年 5 月
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票面利率
  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80%、第四年 1.50%、第五年 2.00%、
第六年 2.5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
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
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
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
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
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
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5
年 6 月 5 日(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
日止,即 2025 年 12 月 5 日至 2031 年 5 月 28 日止(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62.55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九)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
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
“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
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
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
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
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
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
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
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
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值和股票面值。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
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
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
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十一)转股股数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
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
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
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
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
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券面值的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
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本次可转
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
可转债到期日止。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或
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
本次可转债。
  (十三)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
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
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
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
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
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
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
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
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
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
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
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十四)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
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
当期股利。
  (十五)信用评级及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根据评级机构出具
的《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
为稳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六)可转债发行条款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 2025 年 5 月 29 日(T 日)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
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
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5 年修订)》
          (深证上〔2025〕223 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
转债交易权限。
  (3)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的恒帅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28 日,T-1 日)
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
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32,759.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承销工作不设置承销团及分销商,由国金证券作为主承销商组织本
次发行承销工作。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恒帅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28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2.9249 元可转债的比
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
购单位。
  发行人现有 A 股股本 112,000,000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可参与本次发行
优先配售的 A 股股本为 112,000,000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
最多可优先认购 3,275,888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 3,275,900 张的
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969”,配售
简称为“恒帅配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
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
账单位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
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
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原股东
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
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
“370969”,申购简称为“恒帅发债”。最低申购数量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
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
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
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
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证券
账户注册资料以 T-1 日日终为准。
  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本次发行的恒帅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恒帅转债将于上
市首日开始交易。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对认购金额不足 32,759.00 万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包销基数为 32,759.00
万元。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9,827.70
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启动
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
行措施,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
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保荐承销协议将原股东优先认购款与网上申购资金
及包销金额汇总,按照保荐承销协议扣除相关保荐承销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
银行账户。
  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深交所上市,具体上市时
间将另行公告。
      日期           交易日                发行安排
                   T-2 日
     星期二                   告》《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等文件
                   T-1 日
     星期三                   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披露《可转债发行提示性公告》
                   T日
     星期四                   网上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确定网上中签率
                   T+1 日
     星期五                   进行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T+2 日
     星期二                   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并缴纳认购款
                   T+3 日
     星期三                   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T+4 日
     星期四                   募集资金划至公司账户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
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宁路 399 号
  电话:0574-87050870
  联系人:廖维明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电话:021-68826825、021-68826138
联系人:股权资本市场总部
                    发行人: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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