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诺生物: 关于三诺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债券代码:123090 债券简称:三诺转债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的“三诺转债”。截至目前,
“三诺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
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 2025 年 3 月 28
日至 2025 年 5 月 14 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三诺转债”转股
价格 34.61 元/股的 70%,即 24.23 元/股,且“三诺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
内,根据《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三诺转债”的有条件
回售条款生效,现将“三诺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条件回售条款的约定如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
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
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
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
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
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80%(“三诺转债”第 5 个计息年度,即 2024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0 日的票面利率),t=149 天(2024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5 年 5 月 19 日,
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5 年 5 月 19 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80%×149/365=0.735 元/张(含息、税)。
由上可得“三诺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735 元/张(含息、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
《关于境外投资机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及其他相关税收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①对于持有“三诺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
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各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
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588 元/张;②对于持有“三诺转债”的合格境外
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规定),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735 元/张,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
税。
“三诺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三诺转债”。
“三诺转债”
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
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 1 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条件、
申报期间、回售价格、回售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回售条件触发日等内容。
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 15 个交易日。公司于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三诺转债回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
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行使回售权的“三诺转债”持有人应在 2025 年 5 月 19 日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
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
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三诺转债”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
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资金划拨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
划等情形,
“三诺转债”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三诺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5 年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三诺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三
诺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
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
特此公告。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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