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 中德证券关于温州宏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
构”)作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宏丰”、“发行
人”、“上市公司”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
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德
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 侯巍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杨威、毛传武
项目联系人 杨威
联系电话 010-59026943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
本次发行不存在更换保荐人情形或其他情况
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283.SZ
总股本 437,282,403 股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大桥工业区塘下片区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瓯锦大道 56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晓
实际控制人 陈晓、林萍
联系人 严学文
联系电话 0577-8551591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4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德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
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监管机构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
监管机构的审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出具核查意见;
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有效执行;
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检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 说明
本次发行不存在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形
及理由
(1)2022 年 6 月 16 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0 号)。
因中德证券在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保荐业务中未勤勉尽责,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 5,660,377 元,并处以 11,320,754 元
罚款;对签字保荐代表人杨丽君、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五
万元罚款。中德证券已缴纳罚没款。
(2)2023 年 6 月 2 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
的《关于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
定》(202390 号)。因中德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控制度不健全、
未完成廉洁从业风险点的梳理与评估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2023 年 9 月 11 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
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27 号),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因中德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存在部分撤否项目内控意见未回复或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未落实,质控部门负责人担任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报告
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未完整披露内核意见,部分项目申报文件修改后未重新履行审批程
序,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等问题,中国
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2024 年 1 月 15 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5 号),
因中德证券保荐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转债项
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50%以上,中国
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德证券收到前述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对所反映
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和深刻反思,目前均已完成整改。中德证券将
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投资银行业务内控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提升投行执业质量。
重大事项 正处于成长初期,其成本费用支出较高,导致公司净利润出现下滑。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7,785.71 万元,同比下降 33.64%。主要
原因包括公司铜箔项目正处于经营成长初期,成本费用高;半导体
项目处于厂房建设期,2024 年度第 4 季度陆续开始设备的安装调
试,相关人工等成本费用较大。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与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
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
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的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
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能够应保荐
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
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
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截至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
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杨 威 毛传武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侯 巍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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