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大考”新标准:证监会发布分类评价修订草案
券商“大考”将迎新的评价标准。
6月20日晚,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时隔5年再次大修监管框架,《规定》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的导向,完善评价框架;适当整合、优化业务发展指标,引导行业机构聚焦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突出 “打大打恶” 导向, 优化评价结果下调手段,提升评价的合理性。
此次修订,将规则标题由《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调整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公开资料显示,2024年全行业共参评主体合计107家,A、B、C类公司数量占比分别为50%、40%、10%,AA级别公司保持在14家左右。
时隔五年大修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是机构监管的基础性制度,此次时隔5年再次修订, 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评价体系, 在引导证券公司强化合规风控、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的导向方面,《规定》修订后将“引导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作为立法目的写入 《规定》 第一条, 明确监管导向。
谈及修订的思路和内容,证监会表示,《规定》贯彻落实相关会议精神以及新“国九条”等要求和部署,更好发挥分类评价制度的监管“指挥棒”作用。
激活中小券商差异化发展
本次《规定》亮点之一,适当整合、优化业务发展指标,引导行业机构聚焦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比如适当扩大加分覆盖面,《规定》第十三条将净资产收益率和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 20 名扩大到前 30 名, 按名次加 0.25 —2 分。
对此,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可引导中小机构立足自身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
同时,《规定》第十三条增设证券公司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等专项指标,引导证券公司在引入中长期资金、财富管理等领域加力发展。
突出“打大打恶”导向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可加分也可下调,此次《规定》明确评价结果下调手段的适用范围。
记者注意到,《规定》第十八条补充明确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公司可以直接下调评价结果,突出整体实质研判的原则。
同时按照“过罚相当”原则,《规定》适当提高“资格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强化自律措施惩戒力度,同时适当优化行政处罚扣分分值。
“通过以上修改, 有利于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证监会起草说明中如是载明。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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