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推出九项便利化政策

网络 2025-09-15 19:16:03
外汇 2025-09-15 19:16:03 阅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化政策全面升级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5年9月12日发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推出九项便利化政策,覆盖跨境投资、融资及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三大领域,旨在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跨境投资:取消多项登记,释放外资活力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可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资金,无需事前登记,简化外资准入流程。(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资金可直接划转至相关账户。(三)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利润,或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可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四)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二、跨境融资:扩大额度,简化流程

(五)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六)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缩减负面清单,优化便利化业务

(七)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八)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九)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上述政策具体操作见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上述跨境投融资及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企业和银行未按照本通知及《指引》办理的,外汇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文章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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