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025年调整风力发电及核电增值税政策公告
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优化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第10号
为推动清洁能源发展,现就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此次政策调整涵盖海上风电与核电领域,旨在通过税收优惠促进能源结构转型。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此举将直接降低海上风电企业税负,推动技术升级。
二、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政策导向明确鼓励存量项目加速落地。
三、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具体见附件。此次调整标志着我国能源税收政策进入新阶段,为行业提供稳定预期。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0月17日
(文章来源:财政部网站)
声明:
- 风险提示:以上内容仅来自互联网,文中内容或观点仅作为原作者或者原网站的观点,不代表本站的任何立场,不构成与本站相关的任何投资建议。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投资产品相关的风险因素,并于需要时咨询专业投资顾问意见。本站竭力但不能证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原创性,对此本站不做任何保证和承诺。
- 本站认真尊重知识产权及您的合法权益,如发现本站内容或相关标识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您与我们联系删除。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