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铸造铝合金期货及期权上市,合约、业务规则等了解一下
上海期货交易所(下称上期所)将于2025年6月10日9时挂牌交易铸造铝合金期货,铸造铝合金期权合约挂牌交易时间为2025年6月10日21时。为确保铸造铝合金期货及期权平稳推出和稳健运行,2025年5月26日,上期所发布了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业务细则、关于铸造铝合金期货及期权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内容,相关负责人就铸造铝合金期货及期权合约、业务细则等相关问题接受了媒体采访。
01. 为什么要推出铸造铝合金期货及期权?
铸造铝合金是以废铝为主要原料,与铜、硅等熔炼后,通过铸造工艺生成毛坯或零件的铝合金。铸造铝合金是废铝循环利用的主要途径,节能减排效果显著,是全球铝工业低碳转型的重要产品,属于我国正大力推动发展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再制造产业。上市铸造铝合金期货及期权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服务国家“双碳”战略,服务我国铝产业绿色低碳发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提出2030年绿色生产方式基本形成、203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基本建立,以及2030年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45亿吨左右的目标。推出铸造铝合金期货及期权,科学设置交易交割规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废铝循环利用的市场和标准,扶优限劣,助力我国铝行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二是发挥价格发现功能,提升铝产业“中国价格”影响力。我国是世界铝工业大国,已建成“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铝应用-再生铝”的完整产业链。上市铸造铝合金期货及期权,有助于形成规范、透明、高效的铸造铝合金定价机制,及时客观反映其市场供求和预期变化,与氧化铝期货、电解铝期货协同发挥功能,提升铝产业“中国价格”影响力。
三是完善实体企业风险管理工具,助力铝产业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我国铝产业链上、下游高速发展,特别是新能源汽车等行业,拉动铸造铝合金需求增加,相关企业的价格风险管理需求日趋强烈。推出铸造铝合金期货及期权,能够为实体企业管理价格风险提供有效工具,助力企业稳健经营;同时,实体企业通过实物交割扩展其现货流通渠道,成为实现平稳销售采购的有益补充。
02. 铸造铝合金期货及期权在合约及相关业务规则上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
在上期所现有业务规则框架下,与铸造铝合金期货及期权相关的规则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上海期货交易所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铸造铝合金期货期权合约》;二是制定《上海期货交易所铸造铝合金期货业务细则》,涉及铸造铝合金期货交易、交割、风险管理等相关规定;三是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管理规定》。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及其相关业务规则上有以下两点值得关注:一是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吨,交割单位为每一标准仓单30吨,交割应当以每一标准仓单的整数倍交割;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的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
二是铸造铝合金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向买方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开具;第二交割日内,买方会员应当向卖方会员提供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所需的具体信息;卖方会员最迟应当在最后交易日后第七个工作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至买方会员;双方会员负责调解、处理相关纠纷。
03. 铸造铝合金期货仓单有效期如何设置?
若铸造铝合金处于高湿度的储存环境,表面会产生霉斑,虽不影响实际使用,但可能会因表面美观欠佳影响下游接货意愿。
为降低铸造铝合金在流通、存储环节出现霉斑等外观质量问题,我们在广泛征求现货市场意见的基础上,规定了铸造铝合金仓库标准仓单的有效期。即铸造铝合金期货仓单有效期限为最早生产日期起360天内,并且应在该批次产品最早生产日期起180天内进入交割仓库方可制成标准仓单;组成每一标准仓单的铸造铝合金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60天,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标准仓单的生产日期。
04. 上期所如何做好风险防范,确保铸造铝合金期货及期权平稳运行?
上期所认真贯彻落实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认真分析了交易、结算、交割、监控、技术等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广泛征求了市场各方的意见建议,科学制定了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铸造铝合金期货的平稳上市和稳健运行。
一是科学设置合约规则,在充分调研和论证基础上,上期所科学设置了铸造铝合金交易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等规则,既促进期货品种功能发挥,又注重风险防范。同时,围绕品种合约设计,认真开展系统功能开发、测试等相关工作。
二是保障可交割资源,选择国标(GB/T 8733-2016)383Y.3牌号及日标(JIS H 2118:2006)的AD12.1牌号作为铸造铝合金的交割标的,明确铅含量、针孔度、夹渣量、断口组织等质量标准,并对标签涵盖要素、打包带要求、质保书涵盖要素等进行详细规定和标准化;同时,交割商品实施注册品牌制度,并在铸造铝合金主要消费地、物流集散地设置交割仓库,有效防范交割风险。
三是持续开展市场培训和投资者教育工作,聚焦铸造铝合金期货及期权业务规则设计,从完善全球最大有色金属铝的产业链风险管理工具出发,讲好我国首个再生金属期货及期权品种功能和特点,在前期已开展10余场专题培训及规则论证会基础上,启动全国重点区域培训计划,本着“规则讲够、风险讲透”的培训目标,在长三角(宁波、上海)、珠三角(佛山)、川渝(重庆)等产业集聚区,开展针对产业链企业、交割仓库、期货公司等参与主体的培训和投教服务。同时开展线上合约解读、交易业务讲解等系列培训课程,进一步丰富交流渠道,增强培训和投教工作覆盖面、易接受度,不断提升相关工作质效。
四是持续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我所将进一步严格监管期货交易行为、严厉打击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跟踪监测和预研预判,持续强化期货市场风险防范,切实维护市场运行秩序。
下一步,上期所将继续加大市场培育力度,加强市场调研,紧密结合市场需求,与各方共同促进铸造铝合金期货及期权功能发挥,不断提升期货市场服务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铸造铝合金期货:
一、上市时间
铸造铝合金期货自2025年6月10日(周二)起上市交易,当日08:55-09:00集合竞价,09:00开盘。
二、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09:00-10:15、10:30-11:30和13:30-15:00。连续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21:00-次日01:00。法定节假日前第一个工作日(不包含周六和周日)的连续交易时间段不进行交易。
三、挂牌合约
AD2511、AD2512、AD2601、AD2602、AD2603、AD2604、AD2605。
四、挂牌基准价
由上期所在上市前一交易日公布。
五、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
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9%(套保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涨跌停板幅度为±7%,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其2倍。
六、持仓公布
当某一合约收盘后的持仓量达到1万手(单边)时,交易所将公布该月份合约前20名期货公司会员的成交量、买持仓量、卖持仓量以及该期货品种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总成交量、总买持仓量和总卖持仓量。
七、交易手续费
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平今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自上市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套期保值交易手续费实施减半优惠,交易所认定的高频交易者除外。
八、申报费收取
铸造铝合金期货对客户信息量收取申报费,如下表所示。

铸造铝合金期权
一、上市时间
铸造铝合金期权自2025年6月10日(周二)晚上21:00起上市交易,当日20:55-21:00集合竞价,21:00开盘。
二、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9:00-10:15、10:30-11:30和13:30-15:00。连续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21:00-次日01:00。法定节假日前第一个工作日(不包含周六和周日)的连续交易时间段不进行交易。
三、挂牌合约月份
铸造铝合金期权首日挂牌AD2511、AD2512对应的期权合约。
铸造铝合金期权合约中,合约月份涉及的标的期货持仓量阈值为10000手(单边)。
四、挂牌基准价
由上期所在上市前一交易日公布。
计算公式为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其中无风险利率取央行一年期存款利率,波动率以铸造铝合金现货价格90日历史波动率为基础进行确定。
五、每次最大下单数量
100手。
六、行权与履约
铸造铝合金期权为美式期权,客户办理行权、放弃行权等业务的时间及渠道见下表:

七、持仓限额管理
期权合约和期货合约分开限仓。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有的某月份期权合约所有看涨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跌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看跌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涨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分别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持仓限额。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同一账户管理。

八、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管理
铸造铝合金期权和铸造铝合金期货共用获批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九、相关费用
交易手续费为10元/手,平今仓暂免收交易手续费。自上市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套期保值交易手续费实施减半优惠,交易所认定的高频交易者除外。
行权(履约)手续费为10元/手;行权(履约)前期权自对冲手续费为10元/手,行权(履约)后期货自对冲暂免收手续费;做市商期权自对冲暂免收手续费。
铸造铝合金期权对客户信息量收取申报费,如下表所示。

十、合约询价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在所有已挂牌期权合约上向做市商询价。询价请求应当指明合约代码,对同一期权合约的询价时间间隔不应低于60秒。当某一期权合约最优买卖价差小于等于如下表所示价差时,不得询价。

十一、期权交易权限开通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严格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交易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非期货公司会员按照一般单位客户的适当性标准,向我所申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
上海期货交易所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 | 铸造铝合金 |
交易单位 | 10吨/手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最小变动价位 | 5元/吨 |
涨跌停板幅度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3% |
合约月份 | 1~12月 |
交易时间 | 上午9:00 ~ 11:30,下午13:30 ~15:00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月份的15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春节月份等最后交易日交易所可另行调整并通知) |
交割日期 |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二个工作日 |
交割品级 | 铸造铝合金锭,具体质量规定见附件 |
交割地点 | 交易所交割地点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5% |
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 |
交割单位 | 30吨 |
交易代码 | AD |
上市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吨,交割单位为每一标准仓单30吨,交割应当以每一标准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实物交割的铸造铝合金,化学成分应当符合GB/T 8733-2016中383Y.3或者JIS H 2118:2006中AD12.1的规定,且符合以下规定:
(1)铅含量不高于0.1%;
(2)针孔度应当符合或者优于二级;
(3)夹渣量应当满足K值≤0.2;
(4)铸锭断口组织应致密,不应有熔渣及夹杂物。
2、交割的铸造铝合金应当为锭。每锭重量为6KG±1KG。
3、每一标准仓单的铸造铝合金,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应当附有质量证明书。
4、每一标准仓单的铸造铝合金,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标准仓单的铸造铝合金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60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标准仓单的生产日期。
5、铸造铝合金交割以净重进行计量。每一标准仓单的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1%。
6、标准仓单应当由交易所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铸造铝合金,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品牌。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铸造铝合金期货期权合约
合约标的物 | 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10吨) |
合约类型 | 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
交易单位 | 1手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最小变动价位 | 1元/吨 |
涨跌停板幅度 | 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相同 |
合约月份 | 最近两个连续月份合约,其后月份在标的期货合约结算后持仓量达到一定数值之后的第二个交易日挂牌,具体数值交易所另行发布 |
交易时间 |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
最后交易日 | 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的倒数第五个交易日,交易所可以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等调整最后交易日 |
到期日 | 同最后交易日 |
行权价格 | 行权价格覆盖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上下浮动1.5倍当日涨跌停板幅度对应的价格范围。行权价格≤100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50元/吨;10000元/吨<行权价格≤200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100元/吨;行权价格>200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200元/吨 |
行权方式 | 美式。买方可在到期日前任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提交行权申请;买方可在到期日15:30之前提交行权申请、放弃申请 |
交易代码 | 看涨期权:AD-合约月份-C-行权价格 看跌期权:AD-合约月份-P-行权价格 |
上市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铸造铝合金期货业务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铸造铝合金期货相关业务,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交割库、指定检验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业务
第三条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四条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五条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
第六条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月份为1~12月。
第七条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第八条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的15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春节月份等最后交易日交易所可另行调整并通知。
第九条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AD。
第十条铸造铝合金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套利交易头寸,所涉的一般月份是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涉的临近交割月份是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
第十一条铸造铝合金期货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
铸造铝合金期货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铸造铝合金期货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利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铸造铝合金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自交割月份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章交割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铸造铝合金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仓库交割。
铸造铝合金期货实行完税交割。
第十四条铸造铝合金交割品级详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
第十五条交割商品
铸造铝合金期货交割商品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交割铸造铝合金的检验方法应当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铸造铝合金仓库每一标准仓单的有效期为该批次产品最早生产日期起360天以内,并且该批次产品应在最早生产日期起180天内进入交割仓库方可制成标准仓单。
第十六条交割商品的规格与包装
(一)每一标准仓单的铸造铝合金,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标准仓单的铸造铝合金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60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标准仓单的生产日期。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应采用聚酯打包带井字形捆扎,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公告。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标识,注明牌号、注册商标、生产厂商、重量、生产批号(熔炼号)、生产日期等。每捆重量应在700KG至1000KG。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聚酯打包带断裂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打包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铸造铝合金每锭重量为6KG±1KG。
(四)到库商品应覆盖塑料薄膜。交割仓库应对到库商品进行外观检查,铸锭表面应整洁,不应有霉斑及外来夹杂物,允许有轻微的夹渣、修整痕迹、因浇铸收缩而引起的轻微裂纹存在,如发现有明显雨渍、污染等影响使用的情况,不得用于交割。
第十七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证书(夹渣量除外)、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本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十八条溢短和磅差:铸造铝合金交割以净重进行计量。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铸造铝合金锭的重量为30吨,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1%。
第十九条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30吨。
第二十条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的交割日期为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二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第二十二条交割地点:交易所交割仓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用于铸造铝合金期货交割的铸造铝合金锭应当存放在室内库房。
第二十三条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有异议的铸造铝合金应当在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用于交割的铸造铝合金每批商品的有效期应当涵盖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即使交割铸造铝合金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质量异议期的提交截止时间,如果该批商品的质量鉴定结论不合格,卖方对该批交割商品的实际质量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交易所结算发生铸造铝合金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当在货款和标准仓单交换日后的25天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第二节发票流程
第二十五条铸造铝合金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向买方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开具。买卖双方客户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所需的具体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应当由会员进行核实、传递及确认。双方会员负责调解、处理相关纠纷。
第二十六条第二交割日内,买方会员应当向卖方会员提供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所需的具体信息。卖方会员最迟应当在最后交易日后第七个工作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至买方会员。
第二十七条第二交割日14:00之前,卖方会员未办妥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对相应交割头寸以该合约交割结算价收取不低于15%的保证金,保证金在买卖双方办妥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并经双方会员申请、确认后清退。
卖方会员迟交增值税专用发票3至10天的,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每天处以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产生的违约金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增值税税额计算。滞纳金、违约金在买卖双方确认、申请后,由交易所向卖方会员收取,划转给买方会员。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遵其约定。
卖方会员向卖方客户收取保证金。会员与客户应当就保证金、滞纳金、违约金的收取、支付等事项做好安排。卖方会员先行支付滞纳金、违约金的,有权向卖方客户追偿。
第二十八条买方会员应当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确认,并将结果告知卖方会员。
因买方会员、买方客户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的,责任自负;买方会员提供资料延迟的,卖方会员提供发票的时间可以顺延。
第二十九条铸造铝合金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交易所结算的,卖方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向买方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会员应当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会员提供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所需的具体信息。卖方会员最迟应当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的第七个工作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至买方会员。
卖方会员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的下一个工作日14:00之前未办妥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对相应交割头寸以该合约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收取不低于15%的保证金,保证金在买卖双方办妥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并经双方会员申请、确认后清退。
纠纷调解、滞纳金以及违约金的处理等其他发票相关未尽事宜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第三十一条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交易时间段 | 铸造铝合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第三十二条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3%。
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具体规定如下:
(单位:手)
合约挂牌至 交割月份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交割月前 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和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
期货公司会员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
铸造铝合金 | ≥9000手 | 25 | ≥9000手 | 10 | 300 | 90 | |||
<9000手 | 900 |
注:表中持仓量、限仓数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比例为基数。
第三十四条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 进入交割月后,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
第三十五条交易所对某一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采取强制减仓的,其申报平仓数量、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以及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申报平仓数量。在强制减仓基准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该铸造铝合金期货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
(二)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所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投机头寸;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3%,小于6%的投机头寸;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3%的投机头寸;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保值头寸。上述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6%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再有剩余的,再向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还有剩余的不再分配。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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