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社保基金划转税收政策通知

网络 2025-09-02 20:25:44
基金 2025-09-02 20:25:44 阅读

  【导读】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为社保基金划转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9月2日,财政部官网显示,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通过税收政策支持社保基金划转工作。社保基金税收政策成为关注重点。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通知》给出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通知》所称“承接主体”,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规定的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主体。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受托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专户管理的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等。

  《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对于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符合《通知》规定的,可予以退还。此前,财政部发言人曾表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采取的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用于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2024年3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今年4月披露,自2018年首批国有股权划转以来,社保基金会共收到93家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的划转国有股权。截至2024年底,划转的国有股权账面价值为2.1万亿元,2024年度收取划转企业分红264.22亿元,累计收取分红1116.06亿元。国有资本划转对提升社保基金可持续性意义重大。

  近期,中银国际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徐高在公开活动中表示,现阶段,通过加大国有资本向社保基金划转,将国有资本回报更多导向低收入群体,这在短期内对提振消费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长期来看也符合经济结构转型方向。国有资本回报与消费提振的关系受到关注。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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