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税收政策通知

网络 2025-09-02 16:15:37
基金 2025-09-02 16:15:37 阅读

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优化版)

为积极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重要税收政策,助力社保基金稳健运作。现将相关税收政策详细通知如下:

一、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一举措将有效降低承接主体的税收负担,促进其更积极地参与社保基金运作。

二、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明确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进一步优化税收结构,支持社保基金发展。

三、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股权的合理流动。

四、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灵活调整税收策略,以适应市场变化。

五、本通知所称承接主体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规定的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主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公司等。

六、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予以退还。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5年8月27日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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