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中证全指公用事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03 08:11:00
基金 2025-06-03 08:11:00 阅读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国投瑞银中证全指公用事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870号文予以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代码为02419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代码为024193。

5、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以认购金额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2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未超过20亿元人民币,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

若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则该日为募集结束日,该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募集结束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认购费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计算,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7、本基金自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6月25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8、本基金发售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资金提供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人仅限开立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免于办理开户。

10、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多次认购,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12、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比例要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变相规避有关规定的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13、投资人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4、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5、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咨询购买事宜。

16、在募集期间,本基金有可能新增销售机构,敬请留意本公司网站关于销售机构名录的公示,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若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另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资集中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公用事业指数。

1、样本空间

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将样本空间证券按中证行业分类方法分类;

(2)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少于或等于50只,则全部证券作为相应全指行业指数的样本;

(3)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多于50只,则依次剔除行业内全部证券成交金额排名后10%的证券以及累积总市值占比达行业内全部证券70%以后的证券,剔除过程中优先确保剩余证券数量不少于50只,将剩余证券作为相应行业指数的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csindex.com.cn。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敬请留意本公司网站关于销售机构名录的公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本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简称

基金名称:国投瑞银中证全指公用事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投瑞银中证全指公用事业指数发起式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代码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代码为02419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代码为024193。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资金提供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以认购金额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2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未超过20亿元人民币,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

若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则该日为募集结束日,该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募集结束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认购费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计算,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请可能全部确认或部分确认,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6月25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

2、其他销售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敬请留意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对于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人,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一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4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40% ÷(1+0.40%)=39.84元

净认购金额=10,000-39.84=9,960.16元

认购份额=(9,960.16+10)÷ 1.00=9,970.1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1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9,970.16份。

(2)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1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10,010.00份。

(四)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六)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比例要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变相规避有关规定的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

1、开户及认购受理时间

(1)开户受理时间: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开户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2)认购受理时间:2025年6月16日9:30至2025年6月25日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理),24小时服务(日终清算时间除外)。

2、开户及认购程序

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上的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和开户及交易演示,办理相关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银联或银行规定收取的转账费用,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投资人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转托管转出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人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办理系统内转托管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其他销售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直销柜台

1、开户及认购受理时间

(1)开户受理时间:工作日9:30至17:00。

(2)认购受理时间: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6月25日9:30至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上机构服务介绍中的机构客户开户交易指南,并联系直销中心柜台人员办理相关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3、资金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开放式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1)户名: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00003241920014022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喜年支行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2584003247

(2)户名: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83891120100410001808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3584038910

(3)户名: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216200100103769074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9290000107

在办理汇款时,请机构投资者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认购资金汇出账号应与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账户信息一致,如有不同需客户提供说明;

(2)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3)汇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4)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注意事项

(1)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认购申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收

1、投资人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人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电话:(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杨蔓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成立日期:2007年1月26日

注册资本:109.34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6】322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联系人:鹿宁

联系电话:95551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电话:(0755) 83575994 83575993

传真:(0755) 82904048

联系人:李沫、马征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网站:www.ubssdi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电话:010-86359022

传真:010-6656864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站:www.fund123.cn

(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联系人:董一锋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敬请留意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四)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人:冯伟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邓雯

联系人:王珊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3日

国投瑞银中证全指公用事业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国投瑞银中证全指公用事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5年6月3日在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3日

声明:
  1. 风险提示:以上内容仅来自互联网,文中内容或观点仅作为原作者或者原网站的观点,不代表本站的任何立场,不构成与本站相关的任何投资建议。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投资产品相关的风险因素,并于需要时咨询专业投资顾问意见。本站竭力但不能证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原创性,对此本站不做任何保证和承诺。
  2. 本站认真尊重知识产权及您的合法权益,如发现本站内容或相关标识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您与我们联系删除。
最新发布
今日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