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相互转换业务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5-20 08:22:00
基金 2025-05-20 08:22:00 阅读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5月20日起,对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开通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相互转换业务,并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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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业务规则

  1、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的转换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若投资者持有的某只基金具有多种类别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且登记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投资者可以将其持有的某一类基金份额转换成同只基金的其他类基金份额。

  2、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基金份额适用该基金最低转换份额的规定。

  3、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相互转换,原持有期限不延续计算。即转入份额在赎回或转出时,按持有时段适用的赎回费档次计算赎回费的,该持有时段为该部分份额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期限。

  4、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转换时,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 “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不同类别基金份额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

  5、投资者办理本业务时,转出基金份额类别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份额类别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经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转换业务。

  6、投资者办理本业务后,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具体详见上述基金基金合同和更新招募说明书。

  7、本业务与公司已经开通的不同基金之间相互转换业务不产生冲突。

  8、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请投资者以相关公告为准。

  9、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转换业务的时间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告。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的转换业务只能在同时代理销售该基金多种类别基金份额的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三、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相互转换业务的费率计算

  1、基金转换费用按照转出基金份额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份额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份额金额(不含转出基金赎回费)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份额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具体计算公式

  赎回费用=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申购补差费用=max [转入基金份额申购费-转出基金份额申购费,0]

  转换费用=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金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四、业务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基金转换时除外。投资者可以在上述基金的开放期内,到上述基金的销售机构咨询和办理本业务。

  五、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上述基金合同中涉及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不得相互转换的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并更新基金合同中基金托管人信息。本次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25年5月20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本公司若暂停办理该业务,将另行发布公告。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0日

  附表:基金合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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