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征求意见:将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降至不低于20万元

网络 2026-06-12 20:20:09
股市要闻 2026-06-12 20:20:09 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办法》共24条,具体规定了大额存单发行人与投资人范围、存单要素、发行准备、发行与存续期各环节管理、信息披露及监督管理等事项,主要修订内容有:以制度形式确认大额存单市场管理要求。一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3号,将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降至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二是根据大额存单的提前支取、赎回和转让实际需要,明确第三方平台和银行自有渠道均可开展大额存单的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三是明确重大事件发生后,发行人应及时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发行大额存单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 发行人应当主动传导货币政策,遵循利率定价自律要求,持续提升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 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七条 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 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八条 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券回购利率(DR)或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九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第十条 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赎回和转让,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大额存单的提前支取、赎回和转让也可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

  第十一条 大额存单发行、交易、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的利率确定及计息规则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为投资人提供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对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第十三条 大额存单可以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应大额存单持有人要求,对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第十四条 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发行人或上海清算所应当准确、连续记录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情况,不得与其他产品的投资信息相混淆。发行人为投资人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大额存单应当遵循实名制规定。

  第十五条 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并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相关发行信息。

  第十六条 大额存单存续期间,若有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生,发行人应当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信息披露平台予以及时披露。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服务。

  第十八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对大额存单发行、交易、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的利率确定及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 大额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二十条 发行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有关规定,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等实施监督管理。

  发行人未按本办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大额存单发行、交易、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等规范或存在其他扰乱市场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每月分别汇总大额存单发行备案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3号同时废止。

  关于《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促进大额存单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3 号修订,形成新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和货币政策调控的新形势。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货币政策调控框架持续完善,大额存单市场迅速发展,相关发行和交易规则发生了重要变化,出台于10年前的《暂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或者将来市场发展和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适应大额存单市场发展的新要求。近年来,大额存单在银行存款中的比重总体上升,其量价情况也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产生重要影响,需要进一步明确大额存单市场管理要求,推动大额存单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24条,具体规定了大额存单发行人与投资人范围、存单要素、发行准备、发行与存续期各环节管理、信息披露及监督管理等事项,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以制度形式确认大额存单市场管理要求。一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3号,将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降至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二是根据大额存单的提前支取、赎回和转让实际需要,明确第三方平台和银行自有渠道均可开展大额存单的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三是明确重大事件发生后,发行人应及时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二)明确监督管理要求与措施。一是明确大额存单各相关业务环节的定价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计结息规则,并纳入自律管理。二是明确发行人未履行本办法所述信息披露义务,或违反发行、交易、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等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三是明确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每月汇总业务情况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三)为后续大额存单发展预留政策空间。增加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券回购利率(DR)或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利率作为浮动利率存单的参考计息基准,丰富大额存单定价参考指标。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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