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文件发布!明确量化准入门槛 填补监管空白.
5月15日,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7章56条,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衍生品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规定,旨在规范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衍生品市场风险,促进衍生品市场稳步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办法》落地实施,我国衍生品市场将步入更加规范、透明、开放的新阶段,在服务实体经济、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填补监管空白
北京中衍律师事务所主任郑乃全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衍生品交易主要靠交易双方协议约定规范,虽然行业协会开展了大量自律管理工作,但因为缺乏上位制度文件,市场发展受到制约,也产生了诸多争议。《办法》充分考虑了业务实践中的乱象和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监管要求,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制度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的适用范围清晰明确:只适用于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经营机构组织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银行间市场及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组织的柜台衍生品市场不适用。但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作为交易者参与证监会监管市场的,适用《办法》。
一德期货首席风险官张凡认为:“期货和衍生品法搭建了‘四梁八柱’,《办法》则细化了交易报告库、持仓合并计算、履约保障等具体制度,实现了从法律原则到操作细则的闭环。”
格林大华期货首席专家王骏也表示,《办法》完善了监管体系,填补了场外衍生品(互换、远期、非标准化期权等)的监管空白,构建了“场内标准化、场外规范化”的全覆盖监管框架,有利于统一规则、消除监管套利。
明确量化准入门槛
王骏告诉记者,《办法》实施后,期货公司申请开展衍生品业务需满足“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门槛,同时还需具备治理与内控健全、场地与系统合格、负责衍生品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等条件。
郑乃全认为,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新增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请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净资本要求,同时赋予监管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调整净资本最低限额的权力,为根据监管需要对相关机构提出更高要求预留了空间。此外,负责衍生品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工作经验年限由此前的5年降为3年,体现了监管在严格与务实之间的平衡。
“我们认为,相较于历次征求意见稿,《办法》首次明确了量化准入门槛,将此前原则性资本要求转化为可量化、可核查、可执行的刚性约束。”张凡说。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有诸多亮点规定。据郑乃全介绍,一是在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减持”“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在规章层面明确规定了衍生品交易的保证金要求,新增“保证金权利转移”的履约保障方式;三是规定了期货交易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合并衍生品交易进行持仓计算;四是要求交易者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同时将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进行除外规定;五是规定了账户实名制及为交易者开立交易账户的相关要求。
促进期货机构业务合规与转型并进
根据证监会今年4月发布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未来衍生品业务将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回归母公司直接持牌经营。《办法》也对未来期货经营机构衍生品业务的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张凡告诉记者,过去子公司独立展业,母公司风险敞口不易实时并表,如今业务收归主体,资本计量、净资本监控、压力测试将全部纳入统一框架。
王骏认为,未来期货公司的合规风控将全面升级,需将衍生品业务纳入整体风控,识别和应对各类风险;严控持仓集中度,业务规模匹配资本与风控能力;保证金逐日盯市,健全定价估值制度;对冲交易使用专用账户,衍生品业务与经纪等冲突业务严格隔离。
从业务导向上来看,张凡特别提醒,《办法》把“服务实体经济”写进了总则,明确“限制过度复杂合约”和“鼓励套期保值”。配合账户实名、持仓合并、禁止通过衍生品规避减持等条款,跨市场套利的“漏洞”将被填补。
据悉,《办法》自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预留6个月过渡期,相关主体不符合《办法》规定开展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到期了结。对此,张凡认为,《办法》过渡期采用“存量自然到期、增量申请牌照”的安排,兼顾了市场平稳与合规重塑。
在郑乃全看来,未来衍生品经营机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办法》将助力我国衍生品经营机构建设成为国际一流中介机构。
展望未来行业发展格局,王骏认为,《办法》将推动期货公司从经纪通道向综合风险管理服务商转型,核心竞争力转向定价、估值、对冲、产业服务与科技赋能。期货公司间竞争将加剧,衍生品业务会向头部公司集中,中小期货公司需聚焦细分产业,走特色化发展路线。
(文章来源: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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