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化创业板改革首批配套业务规则
4月24日,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深交所正式发布首批4件配套业务规则,包括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及新制定的《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9号——预先审阅》。
此前,深交所通过网络征集、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了对上述4件业务规则的意见建议。总的看,市场各方评价积极正面,认为本次改革进一步提高了创业板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有利于更好支持优质创新企业发展。对于收到的50余条意见建议,深交所逐一认真研究,合理的已经吸收采纳。部分暂未采纳的意见,将视实践情况进一步研究。涉及操作层面的,将在改革中予以落实。涉及规则理解或者问题咨询的,将进一步做好解读。
下一步,深交所将坚决落实中国证监会部署,扛起改革实施主体责任,抓好新制定修订业务规则的落地见效,尽快形成一批典型案例。对于其他业务规则,也将尽快公布实施。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创业板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更好支持优质创新企业发展,规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职,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5年4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394号)同时废止。
现将新旧规则衔接安排通知如下: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本规则第4.2.9条、第4.2.10条自2026年5月24日起实施。在此之前,上市公司应当继续遵守本所原有规则关于董事会秘书的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在2026年5月24日前存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情形的,董事会秘书空缺总期限不得超过九个月,但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应当于2026年5月24日之前调整为董事长代行。2026年5月24日及之后出现董事会秘书空缺情形的,应当适用本规则第4.2.10条的规定。
3.关于上市条件、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等事宜的适用衔接安排仍按照《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和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4月24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优化新股发行承销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5年3月2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267号)同时废止。
为确保新旧规则有序衔接、新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规则第二十六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已盈利优质创新企业可以采用约定限售方式的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暂不实施。后续本所将根据未盈利上市企业约定限售实施效果择机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2.在本通知发布后刊登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的,适用新规则;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刊登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的,适用原规则。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4月24日

(文章来源: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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