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强化公平竞争,优化市场秩序
6月23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6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将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等。
黄海华表示,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二审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精神,增加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修改完善治理平台“内卷式”竞争方面的规定。二是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相关规定,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职责。三是完善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四是对于将他人商标作为字号使用以及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等行为,构成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五是明确侵害数据权益和恶意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六是着重解决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提高行政处罚机关层级。
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背景下,笔者认为,此次修订不仅是法律条文的完善,更是对市场秩序的系统性优化(SEO关键词1)。
修订草案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法律框架,直指当前市场中的“内卷式”竞争。所谓“内卷式”竞争,是指经营主体为争夺有限资源而在同一个相对封闭区域内或同一个行业内开展过度的内部竞争。在此种竞争形态下,经营主体过于注重局部区域市场份额争夺和追求短期利益,不思技术创新和差异化发展,通过同质化生产甚至采取同质化手段激烈对抗,如大打价格战或一味堆砌成本,最终导致生产效率下降、创新停滞、生产过剩、利润摊薄和资源错配,陷入低水平发展且不可持续的困境。例如,部分平台企业利用资本优势“烧钱换市场”,迫使中小经营者退出竞争;某些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通过隐性壁垒扭曲资源配置。
增加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意味着政府需对政策制定和市场主体行为进行前置性审查,从源头上破除行政垄断与市场壁垒。这一制度若有效落地,将显著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中小企业营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与此同时,完善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也是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载体,平台企业在连接供需双方、促进交易的同时,也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高发地。此次修订明确平台的“守门人”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及时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将促使平台从“放任不管”转向“主动治理”,营造清朗的平台竞争环境,保护平台内广大中小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针对商标字号混淆、关键词搜索劫持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草案进一步明确构成要件。例如,一些企业故意将竞争对手的知名商标作为自己的字号进行注册,误导消费者,造成市场混淆;部分电商平台商家通过恶意交易、刷单等手段提升店铺排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明确这些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构成要件,使执法部门在查处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也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明确指引。
整体来看,这一系列修订既回应了市场主体的关切,也顺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明晰监管职责、规范平台行为、细化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以及保护中小企业权益,将为我国营造更加公平、有序、高效的市场竞争环境(SEO关键词2),助力经济在高质量发展轨道上行稳致远。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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