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修订:聚焦高质量发展与中小机构特色化
时隔五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再一次迎来修订。
6月20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突出促进功能发挥、提升专业能力,优化业务发展加分指标,引导经营机构聚焦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强化综合惩戒,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
将规则标题由《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调整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业内人士指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是证券公司监管的基础性制度,证监会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
此次《规定》修改,将“引导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写入总则,并将现有评价框架调整为“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
同时,为更好地评价证券公司“功能发挥情况”,《规定》新增由证券业协会组织“功能发挥情况”专项评价,并将结果运用到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后续专项评价内容也将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引导证券公司功能发挥、专业能力提升的需要,逐步总结经验、适时调整、不断完善。
实际上,在日常实践中,近年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突出引导行业树立正确经营理念,处理好功能性和盈利性的关系。
市场人士认为,证券公司是我国资本市场乃至金融体系的重要中介力量,此次修订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管层对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引导。
《规定》适当优化整合规模性指标,突出鼓励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的导向。取消了营业总收入的加分指标,同时提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加分力度。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修订突出功能发挥,优化业务发展加分指标,引导经营机构聚焦提升经营质效、发挥功能作用,更好实现高质量发展。
《规定》适当提升了部分加分指标的覆盖面,将净资产收益率和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20名提升到前30名。
健康发展的证券行业,不仅需要一定数量的优质头部机构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态势,也需要有活力的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
实际上,做“小而精”的服务商,深挖区域经济“富矿”,已经成为不少中小券商“突围”的方式。
同时,落实《关于推进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增设证券公司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基金投顾发展等专项指标,鼓励证券公司在引入中长期资金、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领域加力发展。
为强化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惩戒,更好落实“打大打恶”的要求,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在三方面做了完善。
一是突出“打大打恶”,完善下调评价结果的手段,坚持整体实质研判,针对重大恶性案件从严下调相关证券公司评价结果。
二是引导充分有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等多种监管手段,从严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鼓励证券公司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规定》在总结既往分类评价经验的基础上,还明确了证券公司完成重大风险化解处置等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
分类监管制度是证券行业一项基础性监管制度,自2009年5月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后,经历了多次修订。现行《规定》为2020年修订发布,评价体系总体较为稳定成熟。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规定》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扶优限劣,注重整体平衡、立足适度优化,更好发挥分类评价制度的监管“指挥棒”作用。
对于券商而言,“分类评价结果”意义重大,此次规则修订将对今后券商的发展格局形成不小的影响。
(文章来源:数据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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