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研究:2025年首批浮动管理费基金特征分析及与以前批次比较
2025 年5 月7 日,证监会发布《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明确提及建立与基金业绩表现挂钩的浮动管理费收取机制,管理费率与投资者持有期间的超额收益表现挂钩,未来浮动费率产品整体由试点转向常规。《行动方案》落地后首批26 只浮动管理费基金在2025 年5 月16 日集中申报,5 月23 日正式获批。本文将对截至5 月28 日上午已发布发行公告的2025 年首批浮动管理费基金的运行模式进行介绍,分析其特征并测算机制效果,并对与该模式存在一定关联或相似之处的存续浮动管理费模式进行回顾并做对比分析。
2025 年首批浮动管理费基金特征及管理费模式:从截至2025 年5 月28 日上午已发布发行公告的21 只基金来看,集中于主动权益类基金,基准构成涵盖宽基指数、港股指数和债券指数,业绩考核维度较为综合;这些产品均是开放式产品,无持有期或定开期设置,且费率模式一致,根据投资者持有期限及持有期间获取的绝对和超额收益率对应不同管理费率。持有不足一年的投资者对应1.2%的年管理费率,持有满一年如持有期年化收益跑输基准3%,管理费率为0.6%,如跑赢基准6%且持有期间实现正收益,则对应1.5%管理费率,其余情况管理费率均为1.2%。这些产品在机制设计上综合考量了投资者的绝对收益体验和基金相对基准的收益表现,与投资者利益绑定程度较高。我们进一步测算了在该浮动费率模式下,主基准为沪深300 指数的主动股混基金在2010-2025 年的分年度收益和对应管理费率,结果显示,管理费率分布存在明显分化,升档费率对管理人的α和β获取能力均提出一定要求。
与存续的浮动管理费基金模式差异:
与根据投资者持有期收益对应分档管理费率产品对比:存续的几只基金的费率模式仅评估投资者持有期间的绝对收益表现,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进行分档激励,激励幅度与业绩表现存在关联;2025 年首批模式综合考虑绝对收益和相对基准的超额收益,费率模式“激励”和“惩罚”均有,且不同档位费率固定,不再进一步与业绩挂钩;
与2019-2020 年浮动管理费试点产品对比:2019-2020 年试点基金存在1-3 年不等的持有期限制,为固定费率+业绩报酬机制模式,业绩报酬是对持有期绝对收益超过计提起点部分按比例计提,且不设置上限,从这几年的运行情况来看,业绩分化较大且各产品规模均回落;2025 年首批模式无持有期约束,为管理费率分档机制,在收益考核上增加超额收益部分,管理费率下限相对更低,且明确了激励上限;
与2023 年业绩挂钩浮动管理费试点产品对比:2023 年试点基金均有三年定开周期,费率结构为固有费率+根据封闭运作期绝对收益表现确定的或有费率+根据封闭运作期绝对收益表现及对标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表现计提业绩报酬,且存在费率上限设置;2025 年首批浮动管理费基金无封闭期约束,与投资者实际持有体验的关联度更高,本质为持续滚动考察收益表现,对基金长期收益的获取能力和投资行为的稳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相对更为关注超额收益。
与持有期挂钩的浮动费率产品对比:与持有期挂钩的浮动费率模式为按照投资者持有期限对应不同份额,持有满1 年和3 年后管理费率分档降低,从机制成效来看成立以来各基金规模均为逐渐下降,从近年运行的情况看,平均资金留存率相对较低,机制设置对投资者长期持有的吸引力相对不足。2025 年首批模式一定程度上融合了与持有期挂钩的机制设计。
对市场的影响与意义:整体来看,2025 年首批模式聚焦投资者收益,按持有时间区分是否费率浮动,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根据持有期收益进行费率分档加强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与投资者的绑定机制;非对称的浮动机制侧重保护投资者利益,关注投资者实际收益体验;综合考虑绝对收益和相对基准的超额收益表现,强调发挥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基准设置需要更为谨慎和清晰,也一定程度上促使产品评价和筛选逻辑由β向α转变;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期确定费率,本质是对基金收益的长期持续考核,关注基金经理投资行为稳定性,鼓励持续收益、长期投资。
风险提示:本报告仅作为投资参考,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亦不构成投资收益的保证或投资建议,相关的统计或测算也仅基于历史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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