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麦期货交易规则
保证金制度
小麦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合约价值的5%。交易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随着期货合约交割期的临近和持仓量的增加,交易所将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
硬冬白小麦、优质强筋小麦期货合约保证金收取标准:
分类 | 硬麦保证金收取条件 | 强麦保证金收取条件 | 保证金收取比例 | |
一般合约月份 | 按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万手) | N≤40 | N≤30 | 5% |
40 |
30 |
7% | ||
50 |
40 |
10% | ||
N>60 | N>50 | 15% | ||
交割月前一个月 | 上旬 | 上旬 | 10% | |
中旬 | 中旬 | 20% | ||
下旬 | 下旬 | 25% | ||
交割月 | 30% |
特别提示:
1、如果交割月前一月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包括套期保值和套利持仓)分别达到最近交割月单边持仓的15%、10%、5%,则在正常保证金比例上提高5个百分点;
1、 同一会员、同一客户、同一月份双向持仓按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2、 跨期套利持仓按照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是指小麦期货合约允许的每日交易价格最大的波动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当某一期货和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或称单边市。
单边市应对办法
措施一:强制减仓。交易所将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结算价的5%的所有持仓,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强制减仓前,投资者(包括非经纪会员和经纪会员的投资者)锁仓部分自动对冲。
措施二:如果会员出现结算或交割风险,对市场正在产生和将要产生重大影响时,交易所可决定并公告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比例,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推迟交割日期,延长交割时间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比例不超过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须在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下一个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当日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特别提示:
(1)价幅扩大,原则是只向停板方向扩大。
(2)合约挂盘及交割月合约价幅和交易保证金不受上述限制。(三)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小麦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小麦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硬冬白小麦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单位:手)
项目 | 一般月份 | 交割月前一个月 | 交割月 | |||
单边持仓15万手以上 | 单边持仓15万手以下 | 上旬 | 中旬 | 下旬 | ||
经纪会员 | ≤ 15% | 24000 | 16000 | 8000 | 4000 | 3000 |
非经纪会员 | ≤ 10% | 16000 | 6000 | 3000 | 1500 | 1000 |
投资者 | ≤ 5% | 8000 | 3000 | 1500 | 900 | 500 |
优质强筋小麦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单位:手)
项目 | 一般月份 | 交割月前一个月 | 交割月 | |||
单边持仓15万手以上 | 单边持仓15万手以下 | 上旬 | 中旬 | 下旬 | ||
经纪会员 | ≤ 15% | 24000 | 16000 | 8000 | 4000 | 3000 |
非经纪会员 | ≤ 10% | 16000 | 4000 | 2000 | 1000 | 1000 |
投资者 | ≤ 5% | 8000 | 2000 | 1000 | 600 | 300 |
注意:以上持仓限额只是投机持仓限额,经交易所批准的套期保值不受此限制,一般月份套利持仓不受限制。
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投资者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持仓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投资者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投资者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的持仓合并计算。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改变持仓报告水平。(五)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进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当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1、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风险警示制度
为警示和化解风险,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一种或多种风险警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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