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家族信托雷区多:富豪如何避坑?
近期,离岸家族信托再度引发热议。事实上,近年来,多位富豪、企业家设立离岸家族信托“翻车”并引发重大法律、税务纠纷。
这些案例清晰反映出:信托不等于绝对安全,尤其在结构设计、控制权安排和法律合规上稍有疏忽,就可能导致“信托被击穿”或资产不保。
针对离岸家族信托设立可能遇到的各种雷点,第一财经记者采访了多位离岸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家族信托管理机构等。
现金信托和股权信托差异大
离岸家族信托(Offshore Family Trust)是高净值人群常用的一种财富规划工具,通过将资产转移至设立在境外受托人名下,来实现一系列法律、税务、继承与资产保护目的。
近期,坊间不乏信托资金被非委托人、受益人提取的案例。跨境服务机构TC GROUP创始合伙人、执行董事陈东超表示,这类信托很可能是设立在BVI的“股权信托”。
现金信托和股权信托的控制权差异巨大。现金信托(Cash Trust)资金流动需经过受托人同意,信托具有良好的资产隔离与合规性。
股权信托(Share Trust)则不同。京华世家家族办公室董事长聂俊峰称,股权信托的资产是委托人设立的离岸公司的股权。如果SPV公司董事仍由委托人或其家族成员担任,就会导致资金被授权代理人支取。
例如,已故委托人的某位年长继承人可能可以绕过受托人,直接在信托控股的SPV公司操作资金。此外,信托独立性存疑,存在“名为信托,实为自持”的法律风险。
就信托设立地点而言,聂俊峰认为,中国香港其实一直不是离岸信托热门地。不过,开户银行在香港的情况并不少。
早在2003年,香港仍然沿袭原信托法。2013年12月做了重大调整,允许信托无限期存在,加强受益人利益保障。
离岸税务需提前安排
除了进行股权隔离、接班、规划代际财富传承与隔离风险,离岸家族信托还具备税务优化与规划的作用(须合法合规)。
对部分税务居民(如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可以实现延期纳税、跨境税负优化;但美国税务居民或绿卡持有者使用离岸信托风险高,需特别设计,否则会触发“Throwback Rule(回溯规则)”、“CFC规则(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等而面临重税。
京华世家家族办公室合伙人李南称:“如果信托受益人是美国税务居民,那么委托人理性决策情形下采取的离岸信托形式大概率是FGT,即外国授予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这类信托在委托人去世后会转变为FNGT,即外国非授予人信托(Foreign Non-Grantor Trust),由此信托中的未分配利润带来触发Throwback Rule的回溯风险等税务风险。”
聂俊峰提及,如果委托人去世后较长时间未进行调整,则可能税务调整的最佳时间窗口将关闭,这也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保留实控权等为常见“雷区”
除了上述情况,近年来富豪、企业家设立离岸家族信托“翻车”的典型案例,包括俏江南创始人张兰等,都是因为踩了几大“雷区”——保留实控权、忽略税务合规、资产来源不清、设置时机错误、信托条款不专业。
陈东超表示,信托架构设计可能只占成功落地的10%成本,执行才是关键。
关键问题在于,许多中国家庭对信托制度的“理解和认知存在偏差”,即中国企业家常常不愿真正放弃资产所有权。但在英美法系中,设立信托必须放弃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控制权”。
例如,张兰的案例就是典型,其信托安排最终未能有效保护资产。当年,张兰将其持有的俏江南股权放入BVI设立的离岸信托结构,以期实现财富隔离和家族资产保护。张兰为委托人和主要受益人,通过信托控制BVI公司,再持有俏江南。
“翻车”原因是,张兰同时为信托结构内控股公司的董事和账户控制人。在与CVC资本合伙人的纠纷中,法院认定张兰对信托资产具有实质控制权。法院最终“击穿”信托结构,裁定其控制的BVI公司名下资产可被强制执行。
陈东超还建议,法律体系与资产所在地相匹配也颇为重要,境外信托控制境内资产风险极大。最佳做法是“内外分离”,即境内资产由境内信托控制,境外资产由境外信托控制。不过,红筹公司是例外。
聂俊峰则建议,在中国企业家步入暮年之际,科学理性、公益向善的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理念对未来的中国社会至关重要。避免碎片化“信息茧房”和零散决策导致的信托“翻车”。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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