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顶层设计指导意见发布!权威解读→.
私募基金行业迎来顶层设计指导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日前发布。
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私募基金“1+N+X”制度体系中,“1”为意见,按照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进行了顶层设计,部署安排了各项具体措施。下一步,证监会将以意见出台为契机,围绕私募基金重点领域,加快推进私募基金“N+X”的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推动私募基金行业优化增量、提质增效
近些年,证监会积极推动私募基金行业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等工作,私募基金行业整体质量不断提升。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坚决防止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和运作规律的机构和产品作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明确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意见要求,要严格落实私募基金综合研判会商机制,提出拟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通过综合研判会商后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并明确了综合研判会商的实施主体、工作要求等内容,强调加强综合研判会商、经营主体登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
意见提出,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对因经营异常、未实质开展业务等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或者长期失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限期予以注销。
同时,意见提出“该出的出、该进的进”。对于符合国家战略、合法合规的主体依规支持,特别是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以及整合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基金。
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
目前,私募基金领域初步搭建了涵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在内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总的看,私募基金法规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完善,法律法规的规定仍较为原则,存在一些空白。此次发布的意见重视私募基金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对此做出全面部署和要求。
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快推进私募基金“N+X”的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夯实私募基金上位法基础。推动出台办理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司法文件,加大对违法犯罪打击力度。聚焦管理人“信得过”,制定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聚焦投资者“担得起”,制定募集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聚焦基金财产“看得住”,制定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合理确立托管机构的履职标准;聚焦行为“看得清”,进一步制定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制度安排。
严厉打击违规募集、侵占挪用等违法行为
据了解,2023年至2025年,证监会共对1700多个主体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去年以来,陆续对“优策投资”“瑞丰达”等案件处以史上最重罚款,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意见要求,严厉打击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资金违法跨境流动以及私募基金参与非法集资等行为,依法加大处理处罚力度。意见强调对风险问题突出、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大的私募基金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从严打击。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吹哨人”制度,设置举报通道,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吹哨人”信息保护,发挥社会监督和预警作用。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依法查处私募基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募基金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大力推动违规代持、通道化等问题的整改。此外,证监会还将加强同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协作,积极推动构建私募基金协同监管长效机制。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
近些年,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中国有资金出资占比不断提高。国有资金成为私募基金新募资的重要来源,在服务国家战略、助力经济发展、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背离政策初衷和功能目标,偏离功能定位,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针对政府投资基金,意见提出一系列工作要求,包括加强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严肃财经纪律;强化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加强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防止偏离功能定位,指导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督促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登记备案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监管;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管理,已有同类基金的原则上不得新设,推动存量同类基金整合等。
针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意见也提出一系列工作要求,包括统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布局规划,督促基金聚焦主责主业、坚守功能定位,强化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严把入口关,坚决制止滥设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推动运作低效基金整合重组;压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基金管理人切实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建立健全符合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规律的运营模式,防止失管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严格选任高级管理人员等。
新闻多一点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指导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本次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私募基金监管和发展工作。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十五五”规划对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监管模式,发挥私募基金在赋能科技创新、新兴产业培育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作用作出战略部署。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规模达23万亿元,占国内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的15%,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和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参与力量,在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要、完善资本市场生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已成为耐心资本、创新资本的重要代表,累计投资项目数量达23.7万个,形成股权资本13.7万亿元,投资新经济领域项目超10万个,投资本金4.7万亿元,近九成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上市前得到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支持。私募证券基金在A股成交量占比已达10%至20%,在活跃资本市场、优化投资者结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当前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私募基金更好发挥作用。行业大而不强,募资结构失衡,部分国资基金偏离功能定位,募投管退各环节均有短板。一些行业机构质量不高,个别甚至成为违法犯罪工具。行业风险仍时有发生,并与其他领域交叉传导。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私募基金行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各方认识、监管理念仍处于不断调整、适应的过程中;另一方面也有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监管手段和力度不足、部际央地监管协作不够顺畅、市场化约束机制未有效发挥作用等原因。经过较长时间的探索,顶层设计方向日益清晰。2023年,国务院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夯实了行业规范发展的法治基础。当前,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需要在政策制度层面进一步加力推进,提升各方面机制和举措的系统性。
在对私募基金行业的问题和现状进行深入评估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作为私募基金领域“1+N+X”政策制度体系的纲领性文件,立足我国实际,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对下一步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部署,通过完善机制、补齐短板、加强协同,实现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推动私募基金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印发的《指导意见》从政治性、人民性的高度,对私募基金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聚焦私募基金行业提质增效,着力加强部际央地监管协同,构建风险化解长效机制。包括六个部分,除总体要求、保障措施两部分外,整体框架和核心举措包括:入口端,进一步落实相关文件,发挥企业登记前综合研判会商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双重把关作用;持续监管端,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强化穿透监管和线索发现能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推动提升行业合规内生约束,强化托管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监督制约;出口端,推动不符合要求私募基金和企业主体“双出清”。在风险处置方面,通过加强各方情况通报、央地协同化解处置,形成“组合拳”。在规则体系建设方面,重点弥补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等方面规则短板。另外,在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防范私募基金被利用为违法违规工具、私募基金领域管合法也要管非法等方面进行了具体安排。同时,进一步提出了推动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的若干举措。主要如下:
一是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明确工作的总体思路、方法和目标。
二是强化源头防控。更好发挥企业登记前综合研判会商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作用,严格审核把关,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
三是全面加强监管。健全制度体系,重点弥补信息披露、资金募集、托管等领域规则短板,构建完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落实分类分级监管,强化穿透监管和线索发现能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加强国资基金规范管理,确保国资基金坚守功能定位,防止失管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
四是稳妥处置风险。坚决清退各种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多措并举,防范其他机构以私募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展业。加强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做好风险研判,细化央地有关方面化解处置私募基金风险的分工,强化协作,发挥合力。
五是推动规范发展。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完善内控风控管理,促进规范运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化监督制约作用。为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落实国家战略营造良好环境,引导私募证券基金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
六是保障措施。中国证监会做好统筹协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做好协同配合、宣传引导、培训交流。
三、如何理解加强监管与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之间的关系?
答: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于工具属性较强的私募基金,更要突出强监管和防风险。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私募基金监管工作,持续加大对私募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2023年至2026年一季度,对180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主体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9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将86条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共注销544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最终还是为了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强私募基金监管有利于及时清除害群之马,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为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也有利于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履行信义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信心,为私募基金行业长期规范发展奠定基础。《指导意见》充分体现强监管理念,对全链条、各环节加强监管明确一系列具体举措,全方位、立体化构建私募基金综合监管体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
《指导意见》同时提出,要统筹总体布局,并在支持私募创投基金和并购基金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引导私募证券基金树立正确投资理念角度提出了若干支持规范发展的措施。要求在登记备案、持续监管等各环节落实好文件中扶优限劣的相关要求,多措并举,一方面加大对不满足相关要求的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加强对符合国家战略、合规运行的机构和产品的支持力度,特别是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推动其真正成为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耐心资本”。《指导意见》与国务院办公厅《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共同组成私募基金领域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
四、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方面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指导意见》是私募基金领域“1+N+X”制度体系中的方向性、基础性文件。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落实《指导意见》的三年行动方案,并积极会同宏观政策部门、国资及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地方政府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推动各项任务、工作落地见效。一是完善私募基金领域“N+X”规则体系,加强分级分类监管、穿透式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开展专项行动从严惩处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完善行业内生约束和市场化监督制约,并加大对符合国家战略、合规运行的私募基金的支持力度。二是会同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加快构建部际央地协同联动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常态化工作会商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合力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落地。三是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对《指导意见》进行解读和引导,积极回应市场各方关切,防止误解误读,同时加强对行业机构的培训,确保各项改革工作平稳推进。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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